一、 目的
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(以下簡稱本署)為促進與國內外大專院校及防疫相關單位之交流,培育疫病防治人才,提昇疫病防治水準,特訂定本管理要點。
二、類別及期間
(一)暑期實習:毎年暑假期間 7-8月進行,實習期間為4-8週。
(二)短期實(研)習:每年 1-12 月期間進行,且每次實(研)習期間達 3 日(含)以上。
(三)2 日(含)以下之實(研)習,則不列入本要點規範範圍,請逕洽本署相關權責單位辦理。
三、實(研)習地點:本署及各區管制中心。
四、申請資格及名額
(一)暑期實習:國內公共衛生、醫學、醫療管理、檢驗、醫技及生命科學等相關系所學生,最近一學期平均成績達70分以上者,原則上毎校每年最多可申請4名。
(二)短期實(研)習:國內、外公共衛生、醫學、醫療管理、檢驗、醫技及生命科學等相關系所學生人員,及防疫相關單位工作者,每校(單位)每年最多申請2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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