師資培育
本系學生可申請修習教育學程(師資培育),包含國小學程、中等學程或中小學合流學程,每年約於三月中旬開放申請,實際申請時程及相關規定以師資培育中心公告為準,請有意申請之同學務必自行留意師資培育中心最新公告,以免錯過申請時程。
依教育部113年11月19日臺教師(二)字第1132603725號函示,本校於113 學年度第 2 學期臨時教務會議修正「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」,並公告相關規定如下:
一、教育專業課程學分認定
師資生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及學分數,得依主修學系(含學位學程)之規定,申請認定為畢業應修學分。
二、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發給條件
本校師資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符合下列條件,經審核通過後,由本校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:
(一)學士班:依規定取得本校學士學位畢業證書。
(二)碩、博士班: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,並修畢本校碩、博士畢業應修學分(不含學位論文)。
(三)以雙主修或輔系資格修習中等學校教育學程者:須取得註記雙主修或輔系之本校畢業證書。
三、適用對象及時程
一、本辦法自114年8月1日起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適用。
二、114年8月1日(含)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,亦得適用本規定。
四、說明
本次修正係依教育部函示辦理,相關學分採認及證書核發事宜,將依本校規定及審核結果辦理。